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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雇工因公受伤老板拒绝赔偿 法院缺席判决雇主败诉

  工人工作期间不幸受伤截瘫住院,在支付医疗等费用问题上,受伤工人与雇主发生纠纷,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诉讼期间,受伤工人不幸死亡,法院依法通知他的3名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前仆后继”参加诉讼。法院最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周某系柳州永顺胶合板加工场聘请的工人。2003年8月7日上午8时许,周在该加工场装运胶合板过程中,不幸被滑落下来的胶合板压伤。经医生诊断为胸椎骨折、截瘫、多根肋骨骨折。加工场老板韩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出院后,周继续到私人诊所治疗,韩继续为其支付费用。后来,周因腰骶部、臀部皮肤溃烂,于去年1月5日再次到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

  去年3月1日,周某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韩某给予其工伤待遇。同年9月1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申诉人要求被诉人给予其工伤待遇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后来周某多次要求韩某赔偿未果,双方遂产生纠纷。去年11月。周将韩某告上法庭。今年4月3日,在诉讼期间,周不幸死亡,法院依法通知作为周某法定继承人的妻子徐某、女儿及母亲何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3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死亡赔偿、被抚养人生活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今年7月18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韩某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周某与被告之间有雇用关系,被告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周某因此所发生的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于近日缺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韩某赔偿3原告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新桂网-南国今报·王缉宁 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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