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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
个案拷问户籍制度

  [案情介绍] :甲先生今年38岁,自述自己从懂事起就没见过父母。只记得8岁时被A市一对湖北籍夫妇收养,并在A市生活了两三年。养父母捡废品打零工为生,他小小年纪则在火车、码头上卖甘蔗、冰棍,一家人生活很贫困。当他看到周围同龄的孩子都背着书包上学,心理羡慕不已。但养父却坚决反对他上学,还骂他是“野种”,这深深刺伤了他。这时,他才从周围的邻居那里了解到,自己原是被B人收养,后来几经波折被转到A市。他一气之下,只身踏上南下的列车开始流浪,而这一流浪就是30年。这些年里,他在海口、广州、三亚等沿海城市四处流浪。年幼时捡废品,稍微长大就做搬运工等苦力活,晚上则与其他流浪者一起居住在桥下窝棚里。在流浪期间,他跟一位初中毕业的老乡学习了小学、初中等一些基本知识后,又广交朋友,不断提升自身修养。在那个时候,并未觉得没有身份证的而给生活带来苦恼。直到2000年5月,甲先生来到B市,被这个美丽的城市吸引了,并认识了好友乙先生,由于两人有着许多相同的经历,乙先生留甲先生居住在自己家里。在这期间,甲先生四处寻找工作,做过基建、家政,也为国内某知名化妆品公司做过推销。在A市生活了四年后,甲先生已和朋友乙先生及亲戚成为一家人,他觉得这里就是他的家。于是,他想在B市居住下来,但却不知道该怎么办?甲先生曾为此去找过在A市的养父母确认身份,但由于城市建设,原来的老街早已不复存在,他的寻亲也以失败而告终。现在,他没有身份证,找不到工作,感到非常苦恼。后来甲先生来到B市公安局户政处,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办身份证首先要有户籍。因为没有户籍,就没有身份证编码,在电脑里也没有相关资料,他们无法给他办理身份证。那么,甲先生能不能在B市办理户籍登记呢?经咨询B市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审批处审批科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说,自己工作5年多来,从没有遇到像甲先生这样即不知道自己出生那里,流浪30多年没有户口和身份证这样的情况。她表示,按照相关规定,甲先生首先要确定在A市被父母收养时有没有上户籍;如果甲先生在A市没有户籍,要在B市重新登记,他首先要写一份申请报告,证明每居住一个月以上生活经历,并且出具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如果甲先生要在B市办理户口,必须将30年生活经历一一证明。甲先生表示,他已无法找到在A市收养过他的养父母,30年来他一直都四处流浪,居无定所,从未在派出所或居委会登记,找相关证明人非常困难。户籍审批处负责人对此表示,办理户口是一件相当严肃的事情,他们只能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如果甲先生不能出具相关证明,只能对甲先生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评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欲在某地取得户籍有两种方式:出生登记和迁入登记。因此,本案中甲先生要想在B市落户,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或者出生在B市、或者尽管出生地不是B市但符合户籍迁入B市的法定条件。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出生登记一般是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完成的。既然有迹象表明许本人曾在B市被收养过,甲先生可以此线索来查找自己是否曾经因出生或收养取得过B市户口登记。不过,因事隔38年,这种方法也因难以操作仅具理论意义; 这样,甲先生可按第二种方式即迁入登记的程序办理,但前提条件是,他必须提供自己户籍迁出地的证明,就本案而言,甲先生如果知道自己在A市的收养人的姓名的话,可以请求A市户籍主管部门帮助查找收养人的户籍登记情况中是否有自己的户口记录,也可以通过媒体寻找A市收养人从而了解自己的身份和身世,否则的话,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甲先生是无法完成迁入登记的。如果上述出生登记和迁入登记都因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而受阻,那么就说明甲先生无法证明自己的父母和出生地,在法律上讲就属于父母和出生地不明的情况,按照《国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先生只能按无国籍人处理。根据目前的法律框架,一种比较可行的权宜之计是,他可以根据《国籍法》第7条之规定,以无国籍人的身份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方式取得户籍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另外,本案甲先生所面对的尴尬境地是对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拷问,其间也折射出我国户籍管理完善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倪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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