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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资讯
“进沪费”案又添官司 李刚以知情权提行政诉讼

    围绕“进沪费”事件又有新诉讼发生,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今天正式受理“进沪费”案件原告李刚诉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行政诉讼,这是日前该院受理的“进沪费”案件的关联诉讼。

    这次李刚博士请求法院保护其政府信息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以下信息:上海市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范围内的道路(包括桥梁和隧道)的投资主体情况(不同投资主体所投资的具体道路),政府使用贷款修建道路情况(具体道路),财政资金修建道路情况,已经转让专营权的道路原投资主体和使用贷款情况(是否使用贷款)。

    今年8月11日,李刚驾驶江苏牌照汽车进入上海,在沪嘉高速上海出口收费站被收取30元“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9月16日,李刚向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上述相关信息。当日,该局答复已经登记了原告的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但是并没有在规定的10日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且至今未作答复。

    李刚说,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机构,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等的建设、运行、维修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工程建设和路政实行统一管理。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的相关规定,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信息:本机关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以及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

    李刚在起诉书中说,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也与原告本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原告作为收费道路的使用人,有权知道有关道路是否应当收费以及收费是否合理。而被告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原告作出正确判断至关重要。由于被告拒绝披露有关信息,原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相应地保护自己不受不正当收费侵害的能力也受到削弱,无法在原告对被告提起的要求认定收费非法并返还有关费用的另一行政诉讼中充分维护自身权利。

    李刚表示,上海市政府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而制定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肯认了公民的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请求权,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原则,也是原告请求法院保护上述权利的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或者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对不予公开作出说明,或者告知有关信息的掌管机构。

法制日报·郭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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