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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处理产品不退不换”不能作为商家免责依据
一部积压处理的相机镜头售出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商家以“处理产品不退不换”为理由,拒绝了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对此,消费者提出诉讼。
近日,东城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处理产品不退不换”不能作为商家免责的依据,销售该相机的商店应予退货,并赔偿消费者300元。
去年11月1日,王先生在红光照相器材商店购买了一个威达70-210mm变焦镜头,价格为1000元。在购买时,照相器材店的售货员明确告知王先生,该镜头为积压产品,不退不换。
今年6月,王先生发现镜头内部金属壁上有两枚类似指纹的图案,在面对阳光时发出较强的反光,导致相片曝光不均。他多次找照相器材店要求退货,而器材店则认为,王先生明知该镜头为积压产品,也已经声明不退不换,因此不同意退货。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器材店向王先生出售的镜头为积压产品,但积压产品并不一定是残次产品,质量问题不一定存在,为此器材店也应保证积压产品的质量,“处理产品、不退不换”的告示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因此器材店应为王先生办理退货,并赔偿其300元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
新京报·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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