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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一印刷厂法人代表李某,为了400元的蝇头小利,在无任何准印手续,并且明知是假冒商标的情况下,为他人印制标有“北京同仁堂六味地黄丸”标识的外包装盒。11月21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2年8月初,于某(尚未抓获)拿着一张“北京同仁堂六味地黄丸”外包装盒样品找到李某,要求按样印刷。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说好每张0.5元,最少印700张。于某当时交了400元钱。
二人在闲聊过程中,于某无意中说出“印这些同仁堂六味地黄丸的外包装是为了装丹东生产的六味地黄丸销往国外”。而后,李某在没有任何准印手续且明知其将要印制的是标有假冒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进行生产,共印制出795张。就在李某准备交货期时,经群众举报,这批假冒驰名商标标识被丹东市技术监督局没收,该厂被予以9000元的行政处罚。后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中国法院网·王希品 郝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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