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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福建九牧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将陈某及深圳市深九牧王实业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福建九牧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诉称,1999年5月7日,“九牧王”文字及汉语拼音组合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2001年2月14日,“九牧王”文字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2002年5月29日,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九牧王公司)分别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2003年4月18日,九牧王公司申请的“九牧王”组合商标获准注册。
陈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西裤商品及其外包装、吊牌等商业标识及店招上多处标有“深圳市深九牧王实业有限公司”字样。上述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为深圳市深九牧王实业有限公司,其生产的上述产品还销往了其他省市。
福建九牧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认为,二被告作为专业服饰零售商和生产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九牧王”商标、字号、产品及其知名度,却仍然生产、销售带有“九牧王”字样的西裤商品,致使相关公众认为深圳市深九牧王实业有限公司或其产品与九牧王公司存在某种关系,其行为有悖城市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竞争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深九牧王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商品上使用“九牧王”文字,赔偿20万元经济损害;陈某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九牧王”字样的服饰商品并拆除包含“九牧王”文字的店招,销毁全部用于经营的带有“九牧王”字样的包装袋及商业标识等,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在新京报、深圳特区报和中国工商报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侵权影响。
中国法院网·蒋秀凤 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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