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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肝血管瘤误诊为肝癌 医院赔患者11万元

    成都一患者因腰腿痛、下肢水肿到医院就诊,却被医生误诊为肝癌,并接受了伽玛刀手术,后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检查确诊为肝血管瘤,该患者认为先前医院的误诊给本人心理和经济带来了承重的负担,遂将误诊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误诊医院被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1万多元。

    锦江区法院查明,2004年5月9日,成都市民杭泗芳因右侧腰腿痛3月、双下肢水肿10天,到成都某医院看病,在该医院的“全身伽马刀肿瘤研究治疗中心”,由并不具备医师资格的游医康某接诊。康某仅根据一些简单检查结果就草率诊断杭泗芳为“原发性肝癌、肝血管瘤”。2004年5月9日到20日,杭泗芳共接受了康某的11次伽玛刀手术,医疗费支出31000元。治疗后,杭泗芳病情不仅毫无好转,反而愈来愈重,又转入该院外二科,6月15日出院。出院后,杭泗芳总感觉不对劲,遂来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检查,经华西医院诊断为“肝血管瘤”。

    法院认为,成都某医院为杭泗芳治疗的医师康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为杭诊断并使用伽玛刀治疗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医院应对康某非法行医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该医院对杭的诊断是错误的。而且,该医院施行伽玛刀治疗导致杭胃部放射性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据此,法院判决:成都某医院赔偿杭泗芳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1842.35元。

新华社·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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