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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第二审将全部开庭审理 最高法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的目标和要求。

    《通知》强调,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各高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把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落实到位。

    《通知》指出,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要根据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的特点,完善第二审程序和开庭审理方式,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通知》提出,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

    《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高法就进一步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答问

    记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特别强调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为什么要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分两步提出要求?

    记者: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如何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详情请进入 〉〉

 新华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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