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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理论探索
版权侵权损害赔偿二题

  一、许可使用费的参照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版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参照,许可使用费只是在法院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的一个考虑情节。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许可使用费的参照是损害赔偿计算中经常用到的方法之一。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当两者都难以确定时,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我国关于专利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四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非法利润;三是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四是法定赔偿。在一、二种方法难以确定时,可以适用许可使用费为参照,当无许可使用费或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时,才适用法定赔偿额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这对版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也不无启发。

  虽然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比版权许可使用费的确定要相对容易和明确,但是以许可使用费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对于类型多样的版权侵权案件还是有其优势和实际意义的。仅将其作为法定赔偿数额的一个参考,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用,特别是当许可使用费超过法定赔偿数额的最高限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也只能赔偿权利人50万元,而正常的许可使用费可能远远超过这个数目,尤其在侵权人长期、反复侵权的情形下,不能直接将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无疑是对侵权人的鼓励。因为即使侵权行为再恶劣,侵权成本也是有限的。这样不利于鼓励创作者和出版者的热情,以至影响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许可使用费的参照适用,不仅可以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计算更加简便易行,也使权利人在诉讼前对于诉讼结果有初步预知,避免请求诉讼标的过高或过低,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使侵权人在侵权时对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有所预知,起到适当的警示作用。

  二、法定赔偿额的计算

  法定赔偿又称定额赔偿,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为: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由人民法院视侵权行为的情节,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在Trips协议中,规定定额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推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调整和保护国际间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均应达到Trips协议中的最低标准,但是也没有义务规定高于Trips协议的标准。因此,我国在版权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考虑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没有制定过高的标准和要求。为版权的保护提供足够的救济手段,保障权利人得到足以弥补其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填平权利人的利益或损失,是目前法律追求的目标。

  由于我国目前版权侵权形势的严峻,侵权种类的复杂,使得版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在很多时候异常困难,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探讨。目前我国的法定赔偿数额没有规定赔偿的下限,当前使用的上限50万元,在侵权人侵权情节特别严重时也存在无法补足权利人损失的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和民事抚养的有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地区差异浮动标准,可以作为借鉴,在东部发达地区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有时会因侵权程度和规模较为严重而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因此,在东部发达地区法定赔偿数额应适当提高。

  此外,在存在多个侵权人的案件中,对每个侵权人的法定赔偿数额的累加可否超过最高法定赔偿额?司法实践中没有采用这种做法,例如在2003年,辞海编辑委员会和上海辞书出版社诉陕西省汉中印刷厂和个体书商李渭渭、哈翎侵害知识产权一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而没有支持两原告99.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没有因为侵权人数众多而突破法定赔偿额的最高限额。值得注意的是,两原告后来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这显然是在得知法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后做出的无奈之举。如果侵权人的数量不能造成最高法定赔偿数额的突破,那么很可能促使权利人对于每个侵权人分别起诉、个个击破,这样得到的判决结果总额会超出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侵权人起诉所获得的赔偿额。考虑到诉讼成本的节约,法律应该允许对于多个侵权人分别适用法定赔偿的最高数额限制。

  唐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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