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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理论探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活动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我国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项规定表明,首先,检察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之一,只能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关——检察院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其次,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第三,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是我国检察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1949年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的第一个法律文件《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这个规定于1982年12月被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纳入宪法之中,从而使该规定上升为宪法原则。

    但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党的领导。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领导地位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作出的历史选择,是在实践中形成和确立下来的,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是任何力量所无法改变的。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民主专政。检察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想统一的体现。”因而,检察机关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也是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正是从法律方面维护了党对国家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检察权时必须捍卫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依靠党的领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检察工作,这是检察工作讲政治的集中体现。

    关于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必须明白如下区别:

    1、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包括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是靠党的政策的正确性和党的吸引力、凝聚力来实现的,而不是依靠强制。

    2、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包括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即大政方针上的领导,而不是业务和行政上的领导。

    3、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包括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是通过党组来实现的。(见党章第46条)

    对以上三方面党中央在不同时期均有相应的强调。早在197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就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10月25日的一次谈话中指出:“党的各级组织的权力、任务、工作方式都要改善。……党委不能再包揽一切,干预一切……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我们不能实行以党治国的方法。要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党的组织只能号召、吸引,用党员的模范行动来影响群众,而不能强制群众接受党的这个那个主张。”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敌对势力一刻也没有停止对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国内“法****”等邪教组织活动猖獗,刑事犯罪活动仍呈上升态势;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然突出;在一些领域、行业中的经济犯罪仍然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的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在社会对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要求越来越高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惩治司法腐败,促进文明执法,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制保障的责任也在不断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在思想上要绝对服从党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着眼大局,找准检察工作的位置,把握检察工作方向。

    一是要善于从政治的角度观察问题。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经济建设的神圣使命,在方向问题上,在原则问题上,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把讲政治的要求贯彻到法律监督的每个环节、每项工作中,要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分析、解决检察工作的问题,以政治尺度来判断工作的成败得失。

    二是要牢牢把握巩固社会主义政权这个大目标,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政权问题。当前影响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新的矛盾会不断增多。检察机关是捍卫党的领导和维护国家政权的专政工具,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三要树立群众观点。把群众路线作为讲政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群众观点是我党的基本政治观点,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忘记群众利益,群众路线,就会失去政治的基础,毁掉党的事业。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在新形势下,更要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把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2、在行动上,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检察工作,保证检察工作服从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 。”因此,立足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制保障,是检察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具体体现。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的要求,认真抓好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办工作。坚持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当前尤其要查办官吏腐败,司法腐败方面的犯罪案件和国有企业改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案件。反腐败工作要长期坚持,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是要把“严打”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是人民群众的呼声。当前,重大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还在不断增长。因此,检察机关要以对人民、对社会和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投入到“严打”斗争中去,要坚持“从重从快从严”的方针,加强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工作,坚持提前介入,加强立案监督;民行、控申、举报等部门要把接待群众举报、来访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公民提出的刑事申诉、不服民事判决和赔偿工作;宣传法律,进行教育,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

    三要认真做好党委部署和交办的各项工作。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实施法律监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这方面的情况,要向党委及时汇报,以使取得协调和支持。对影响大的案件,对党委交办的案件,要认真查办。在查办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取得支持,排除干扰,把案件办到底,办出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并注意按照部署和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四是要加强检察队伍的建设,增强检察干警的党性原则,确保正确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因此保证十六大精神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落实,保证检察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必须全面加强检察队伍自身的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要狠抓政治思想建设,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检察干警的头脑;要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要狠抓检察队伍的作风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要运用组织的、纪律的、法律的手段从严治理队伍;要抓好干警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以适应惩腐倡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靳东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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