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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核心和目标,而确保案件质量是开展好检察业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要求,笔者认真查找了两年来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探讨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一、撤回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撤回的34件案子主要是因以下原因而撤回:因证据不足而撤回、因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撤回、因犯罪嫌疑人不到案而撤回、因达不到追诉标准而撤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而撤回、依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的规定而撤回。
二、撤回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 侦查取证水平较低,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刑事案件不仅事关人身、财产权利,甚至可能关系到嫌疑人的生命,因此提高案件的质量就显得极其重要。从撤回案件原因上看,多数撤回案件是因为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或者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况。而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证据,如果对那些符合法定情形从而不应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证据的物证或书证等,在取证时不予以重视,反而将该种证据也列入追诉的证据之中;或者在办案过程中马虎粗心,甚至违法取证,必将导致取证不到位或证据不合法,最终会致使案件流产,影响案件的质量。
(二) 易导致变相的超期羁押
即使是在法定允许撤回案件理由的情况下,仍在一种隐性的条件下延长了对犯罪嫌疑人实际被羁押的期限,造成一种隐性的超期羁押。如王某故意伤害案,实际系另一人所为,然而却羁押郑长达六个月,造成对王的实际羁押时间远远超出可接受的核实并非其所犯罪行应羁押的期限,成为实质上的超期羁押。
(三) 浪费诉讼资源、加大诉讼成本
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重新侦查取证,实际上是将原本可以一次完成的工作再重复,是一种重复劳动,不仅费时误工,而且造成有限的诉讼资源浪费,同时形成国家对诉讼的重复投入,加大诉讼成本,加重财政负担。
(四) 不利于侦查水平的提高
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不利于侦查水平的提高,因为这种做法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侦查取证过程中的疏漏甚至违法行为的默认和纵容,会给侦查人员造成潜在的心理认识误区,即侦查取证马虎一点无所谓,报着“试试看”的心理,将案件移送批准逮捕或起诉,能行就行,不行就撤回。易使部分侦查人员不注重业务学习,制约侦查水平的提高。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侦查人员侦查观念、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
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片面注重人证,往往对物证、书证以及一些重要的鉴定结论的重视程度不够。从侦查讯问的技巧上看,直接和诱导方式时有发生。在行为人正在犹豫如何交代之际,经侦查员的诱导提醒立即承认,反映出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侦查思路不明。从《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上看,有多起案件的法律文书较为零乱。审查批捕和起诉此类案件时,不得不在理清头绪上耗费大量时间,因为部分案卷并不是按讯问或询问的先后顺序来装订,移送的案件事实也不是根据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加以列举。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出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是很强,对检察机关有依赖心理。
(二)侦查部门对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存在误解
侦查部门对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误解有两种倾向:一是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标准视为公诉标准,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进一步审查,直接移送公诉部门;二是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罪名等同于起诉罪名,即便原先对罪名有不同的认定,也完全依照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收集证据,对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证据不再收集。这说明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起诉意识、庭审意识有所欠缺。实质上诉讼各阶段对证据要求的标准是不一样的,随着诉讼的不断深入对证据的要求也会相应越来越高。
(三)监督制度存在缺陷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但对其办理的已经撤回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公安机关是否对撤回的案件进行及时、有效、适当的处理,则在实践中表现出很明显的疏漏,无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在监督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
四、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健全公安、检察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为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刑事问题而召开的,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是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工作交流的一种常用的形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院可以立即就案件的办理以及如何引导侦查取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选派得力主诉检察官,由主诉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主管检察长亲自督办。这样,可以保证案件及时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
(二)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组织侦查人员参加庭审观摩活动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参加庭审观摩等诉讼活动,能够亲身体验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很好地促使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很少,基本上是通过书面材料的形式向法庭提交证据,不当庭作证,故侦查人员对庭审中交*询问、认定证据的过程缺乏相应的理性认识。这也是导致侦查部门常常不理解公诉部门对证据要求如此严格的原因之一。所以,侦查人员观摩庭审过程,详细了解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的规格以及辩护人对证据所提出的异议,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侦查的主要方向。
(三)开展交流、培训和案件讨论活动
检警双方可以选派干警进行交流,以专题讲座、业务学习和案例讨论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双方就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成功的经验、做法交换意见,最后达成共识。这样,有助于双方的交流和认同。此外,通过“零距离”的接触与交流,在角色转换中引起检、警的换位思考,避免分歧,促进工作,更新知识,形成优势互补,使双方人员向着符合新时期刑事诉讼要求的方向发展。
(五)建立撤回案件通报制度,加强对个案的分析研究
每一件撤回的案件均可以通过案件“会诊”的形式,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从中找问题,查原因。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疑难的案件,每半年或一年进行全面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重点分析证据不足的原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陈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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