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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撰文失实 报社赔礼赔钱

    莫名地被报社职工撰文描述成“人贩子”并在报纸上发表,王某将崔某和报社一起告上了法院,日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报社在报纸上刊登文章为王某恢复名誉,并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被告报社职工崔某刊登署名文章《人贩子,你毁了我一生》一文,文章讲述的是李某被拐卖的事情,文中李某化名为小梅。原告王某认为,文中提到的“干娘王XX”即指其本人。为此,与自己认识的人都认为自己是人贩子,导致名誉受到损害。文中提到王XX的共有三段文字,叙述王XX 参与了拐卖活动,文中描述的王XX的基本情况与王某的个人情况基本一致。事实上,公安机关对李某被拐卖一案已有明确的侦查结论:关于拐卖李某一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是李峰与王维珍,原告王某与拐卖一事无关。

    济源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崔某作为新闻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文中所表述的内容与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不一致,引起认识原告王某的人误认为王某参与了拐卖活动,王某的社会评价势必因此而降低。原告王某起诉二被告侵犯名誉权事实成立,请求正当,该报社应当在与原文相同的发行范围内刊登文章,明确排除原告王某参与拐卖李某一事,为王某恢复名誉。该案中,崔某系报社工作人员,该报社认可崔某作品《人贩子,你毁了我一生》系职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该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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