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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最重要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建设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基础性工作。笔者对黑龙江全省法院合议庭建设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一些法院在合议庭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1.合议庭组成模式不够规范。一是固定合议庭人员流动性较差;二是临时组成合议庭随意性较大;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2.合议庭职责没有全面落实。一些法院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得不尽如人意,“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仍然存在。3.合议庭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是院、庭长管理监督存在“盲区”,对庭前、庭审及评议过程缺乏事前、事中监督;二是有的法院将庭复议作为定案方式;三是管理方法单一。笔者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特提出进一步加强合议庭建设的建议。
一、科学合理确定合议庭组成模式
笔者认为,法院应根据人员和案件情况,确定相对合理、科学规范的合议庭组成模式。一是明确合议庭组成的确定权限。法官充足的审判庭应由庭长或副庭长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整体素质比较好的,亦可以采取随机方式指定;审判庭法官不足,需与其他部门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可由本庭庭长与其他部门协商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另外,可根据法院现有人员状况和审判工作需求,对各审判庭法官进行合理调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二是对固定合议庭成员进行合理、有序流动。对法官人数少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除加强管理监督外,还可对业务相近的审判庭以及人民法庭的法官定期进行交流;对于审判庭法官人数较多,组成若干个相对固定合议庭的,要加强各合议庭的法官交流,或打破相对固定的模式,采取临时组成合议庭的形式,防止形成“不当利益共同体”。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要加强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发挥他们的特殊作用。四是科学设置审判机构。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审判机构进行调整和撤并;还应合理配置审判部门和综合部门的人员比例,精简综合部门的法官,特别是要把考取司法资格的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同时,应撤并一些辖区面积小、案件数量少的人民法庭,使审判力量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利用。五是尝试建立专项业务合议庭。可以根据本法院现有法官的知识结构、年龄状况、专业特长、审判经验等情况,建立专门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涉外等案件的专项合议庭。
二、进一步明确合议庭的职责
应科学界定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长的权限,明确审判长、庭长、院长的审判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职责。一是对属于合议庭权限的案件给予合议庭充足的裁判权,但应由院、庭长把关审核的,仍须把关审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因案而放、因人而放的办法,尽可能地还权合议庭。二是院、庭长可以通过担任审判长或承办人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入庭听审或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加强对合议庭的指导和监督;庭长不再审批裁判文书,但可审阅合议庭笔录和对裁判文书进行核稿,发现问题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或改正。三是明确庭复议的定位。应进一步规范庭复议制度,明确庭复议对合议庭评议的案件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由主管院长、庭长组织审判长、资深法官以咨询的形式,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参考性意见并形成笔录,也可以提供相关参考资料,但提出的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是明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标准和范围。上级法院对此应确定比较可行的原则性意见,由下级法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和范围。同时,审判委员会应以分析审判工作形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发布指导性意见等重要事项的审议为主,还应增加监督职能,研究确定质量差错案件。
三、进一步规范合议庭工作
应结合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合议庭工作规则,明确合议庭成员间的工作职责。一是要根据《若干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统一规范的合议庭工作规则。建立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制度,审判长要组织合议庭成员阅卷,了解掌握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和审理方案;要明确审判长、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在庭审中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搞好庭审工作;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全员参加,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发言顺序,全面说明判断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阐述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最后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合议庭意见,并当场制作评议笔录,详细、全面、准确记录评议的内容,经合议庭成员核对无误签字或盖章后存档;要严格裁判文书的起草审核工作,一般由案件承办人按合议庭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承办人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裁判文书并在原稿上签字,审判长依职权负责最后把关。二是应明晰审判长、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的工作职责。审判长应负责组织庭前阅卷、调解、庭前准备工作,确定庭审提纲、审理方案及人员分工,对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的案件提出预警措施,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存有异议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核发其权限内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接受或提示审判长安排庭前阅卷,草拟庭审提纲,对法庭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起草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其他合议庭成员应参与庭前阅卷,主持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安排诉讼参加人来访和阅卷,依法调取、收集、核对证据或委托鉴定,进行庭前调解,并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分类。
四、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管理
提高合议庭的工作水平和质量,关键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完善审判长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规范审判长对合议庭审判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责,严格细化评价标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缺职时应从优秀审判长中产生,充分发挥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作用。二是强化院、庭长办案制度。要大力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充分发挥院、庭长示范指导作用,法院应当结合实际确定院、庭长的办案指标,定期对包括院、庭长在内的全部法官办结案件的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要发挥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能,从合议庭成员的配备、案件抽查、裁判文书审核以及法官办案权行使等方面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健全以提高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率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把结案率、发改率、调解率、服判息诉率等指标作为评价法官的司法水平、工作业绩、审判作风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四是建立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核心的监督体系。健全流程管理,防止和纠正案件程序违法;正确界定错案的认定标准,不以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来决定法官的错案责任。对确属法官违法违纪、业务素质不高引起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错误的,应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对属于法律认识不同、当事人举证等原因造成案件改判的,只要法官没有过错,就不应追究责任。五是切实实行法官优胜劣汰制。完善合议庭成员工作考评机制,量化审判长、承办人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工作的考核指标,对每名合议庭成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作为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依据;同时,建立和实行法官淘汰机制,对现有法官从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和审判业务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对经考核确定不称职的法官,坚决依法免除其法官职务。上级法院还应加大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力度,要在通过审级监督依法纠正有问题案件的同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
五、加强对合议庭建设的保障
建立完善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对于加强合议庭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强化:一是完善考评奖励机制。根据合议庭成员的分工情况,确定工作任务,量化考评标准和目标,将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情况纳入个人工作绩效考评范围之中,奖优罚劣,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同时,要积极安排政绩突出的法官参加学习考察、教育培训和疗养、休假。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法院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开展各种专项活动,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加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在继续搞好学历教育的同时,加大在岗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尤其是要为业务骨干、办案能手的教育培训创造条件,培养造就高层次的法官,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还应从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办公现代化水平、提高法官福利待遇等方面,为加强合议庭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李立彬 王双进 武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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