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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理论探索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勿漏掉法院

    近年来,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检察院各项工作中日益重要,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笔者发现,检察院在办理的各类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时,重心是放在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上,如大足县检察院2001年来共立案监督20件刑事案件,无一例外均是针对公安机关,而对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却始终处于停滞状态。

    我国宪法在国家根本法意义上肯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行有效完善的监督首先要拿准监督的对象是谁,亦即谁有立案权谁就是被监督的对象。根据刑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人民法院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样均享有立案权,所以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职责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人民法院作为被监督的对象与同样是被监督对象的公安机关一样,应在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意识中不分伯仲。

    刑诉法第170条对法院拥有哪些案件的立案权作了界定,即:“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要针对人民法院立案权限的特点进行分析,把握案件线索。比如可以采取诸如加大宣传力度、定期走访法院立案许、与本院控申部门密切配合等办法。同时要注意正确区分刑民,防止不当立案。因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大多数刑事案件是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所以它们与民事案件的区别有时不是很明显。监督中既要防止将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也要防止将刑事案件当作民事案件处理,使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另外,法律法规中并未专门针对这项立案监督内容作出程序上、制度上的规定。但是刑诉法第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条第7款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如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完全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来进行,以弥补缺失。

 陈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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