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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成为时下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除了通过对比把握新旧公司法的差异外,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分析这些变化可能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各种影响。从涉税的角度来看,新公司法中有两处法律条文直接提及了税收方面的内容,而对公司设立条件、设立主体、破产清算范围等重大事项的修订和补充也将会对公司的涉税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影响一:增加了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新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这意味着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的方式将比过去大大增加,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将更加多元化,同时,这也增加了投资者在投资方式选择上的税收筹划空间。
因此,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放宽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限额的鼓励性政策,尽量选择或多采用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原因是:第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 [2002]191 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第二、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第三,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影响二:可能造成对同一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明确了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以一个投资主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这同时也可能带来对同一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此时,如果投资主体是自然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就税后分配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一方面,公司在取得利润时要交纳公司所得税,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个人需将取得的股息纳入其所得之中,交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对公司分配利润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可能会对经济活动产生一系列扭曲:1、公司分配利润要被征两次税,而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只需由独立经营者或合伙人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负较非公司的重,因此,前者的税后净收益较后者的少,这可能影响经营者的选择,导致公司与非公司经营方式的扭曲;2、公司保留利润只交一次税,而分配利润交两次税,前者税负较轻,使得公司不愿分配利润,导致企业股利与保留利润的扭曲;3、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利息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股息不能,这会鼓励公司以举债而不是发行股票的方式筹措资金,导致借债与募股融资方式的扭曲。为了减少经济性双重征税带来的负效应,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采取分率制或归集结抵免制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双重征税问题。而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将不可避免。
影响三:扩大了破产财产的税前清偿范围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正常清算时,其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再分配给股东。新公司法在总体上并没有改变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但是规定了法定补偿金优先于税款受偿,也就是说,破产财产的税前清偿范围由过去的3项增加到4项,这将对企业的应纳税收产生较大影响。
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因公司解散造成与职工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依据有关劳动法律的规定给予职工一次性的赔偿金额。法定补偿金税前受偿,是对税收优先权行使范围的一次重大调整,会在较大程度上减少破产企业的应纳税额。另外,对于职工获得法定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也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根据财税 [2001]57号文件精神,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规定,都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劳动者生存权的重视与保护。
齐宁 李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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