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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理论探索
法院决定应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法院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且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由于决定是处理诉讼中的特殊事项,其处理结果有可能对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产生影响,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是否受到法院干预或制裁有着重要作用。实践中,法院决定是法院一家说了算,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没有明确将之列入检察院的监督范围。所以,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诉讼公正依法进行,笔者认为法院决定很有必要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法院决定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是立法的本义。法院决定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由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独家决定,属于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从原则规定上看,法院决定应当纳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

    法院决定的多样化决定了应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决定主要应用范围有五种:一是有关回避的决定。该决定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但回避决定是否正确,对于该回避的人是否回避了,不该回避的人是否也回避了,都是法院说了算。由于回避属于诉讼程序问题,该程序是否公正,将对实体判决产生影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将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列入了检察院抗诉的情形。可见,回避决定检察监督是应该的。二是对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这 决定是法院作出的排除诉讼妨害的处理。其中拘留、罚款是最严重的制裁。决定如不正确,可能会涉及对当事人或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受法院的侵犯,影响案件的最终公正处理。三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决定。法院决定再审,是以认为原判有错为前提的。但是否有错,应否启动再审,目前除法院外,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或其它单位可以监督。如果决定再审不当,就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司法公正。这类决定也很有必要纳入民行监督范围。四是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了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的一定时间内(10日),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还有法院延长审限的决定,有本院决定和上级法院决定。诉讼期限和审限延长是否正确,该不该延长,对于公正处理案件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应当延长诉讼期限而法院不延长,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法院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出发延长审限,势必导致司法不公。可见这类决定也应列入检察监督。五是延长证据举证时限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行政证据规定指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如仍有困难,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行政两个证据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实践。有困难不准许延期,或没有困难而准许延期,都会影响裁判的公正,都会与当事人合法权益息息相关。这也应列入检察监督范围。另外,人民法院还有减缓、免诉讼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人民法院的决定列入检察监督显得非常必要。监督的重点应是法院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显失公正,是否侵犯了当事或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或财产权益,最终影响裁判的公正。

    在监督的方式上,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方式提出。在制作这两种文书时,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人民诉讼法》、《行政诉讼》总则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监督的内容以及《宪法》现定的相关内容。在实体上,指出法院决定存在的问题、理由及纠正意见。

    为了使检察机关对法院决定的监督纳入法治轨道。笔者建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决定的有关监督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并报经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意。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来五年规划中,提出了要加强接受检察监督的原则。如在深化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委会等也作出新规定,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与高法共同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是有可能性和可行性的。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决定的监督、执行的监督,调解的监督等一系列监督进行明确。三是对现行的民事、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正,将检察监督的范围从当前的生效判决、裁定扩展到从受理立案到执行终结的整个诉讼过程。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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