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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理论探索
法院尚未确认管辖权异议时能否组织开庭

    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在答辩期内以邮寄方式提交管辖权异议书,且不参加原定庭审的情况目前较为常见。但如果法院至原定开庭日仍未收到或者无法确认被告是否已经提交管辖权异议书时,对原定庭审能否照常进行并作缺席判决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按法院开庭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应诉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诉讼义务。不管有无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收到开庭传票,且法院并未通知取消开庭,就应按时到庭应诉。即使开庭前法院收到了被告寄出的管辖权异议书,法官也有权决定对管辖权异议通过开庭而非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为不到庭应诉的正当理由,不利后果只能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受案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是法院行使裁判权的基本前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管辖权问题确定以前,受案法院不得推进案件实体审理进程。因此,如确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已在答辩期内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应对当事人是否已有效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异议是否成立作认真审查。鉴于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邮寄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后诉讼程序作何调整、当事人和法院间的相互告知义务均无明文规定,为避免法院处理不当引发当事人对司法裁判不满,建议相关机构予以明确。

    上海市一中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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