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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诱发村妇精神疾病 襄樊中院法官调解获赔10万

    湖北省宜城市某局在违法行政执法中,诱发了村妇朱新华精神病,引发两年纷争。经过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12月14日,双方就行政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由宜城市某局支付朱新华医疗费及其他损失费10万余元。

    2003年7月14日,宜城市某局执法人员到宜城市官庄村村民朱新华夫妇开办的油坊,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朱新华夫妇缴纳办证的相关费用,遭其拒绝。执法人员欲搬走油坊台秤时,朱新华上前争夺,身体失衡倒地,随即昏厥,被送往宜城市中医院救治。同月18日,朱被转往宜城市玛丽龙头卫生院精神科住院治疗534天,开支医疗费40995.60元。后经襄樊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新华为反应性精神病。

    2003年9月18日,朱新华向宜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宜城市某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进行行政赔偿。宜城市法院判决宜城市某局赔偿朱新华的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181695.60元的60%,即109017.36元。宜城市某局不服行政赔偿判决,上诉至襄樊中院,并申请对朱新华的伤情、病情、劳动能力等5大方面的事项进行重新鉴定。因鉴定事项较多,鉴定时间较长,致该案未能及时审结。

    二审法官了解到朱新华一家生活特别困难,其丈夫、小孩均患先天性疾病,朱新华又因本案诱发反应性精神病,该案若强行判决,赔付可能无法及时到位,引发新的申诉上访。为此,行政庭办案法官主动与宜城市某局领导以及朱新华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办案法官并不灰心,以宜城市某局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朱新华在诉讼中打砸办公场所的行为亦与法不符为突破口,辨法析理,情法交融,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达成协议。宜城市某局同意支付朱新华医疗费用5万多元,一次性补偿金 52500元。一场历时两年的行政赔偿案终于得到了妥善处理。

    中国法院网·王洪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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