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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资讯
保险业务员挪用保费诈骗客户领刑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一家保险支公司的业务员张国平因挪用单位的资金和骗取客户的保费,于12月27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国平于1999年被招聘进宁波市镇海区一家保险支公司,从事财产保险业务代理工作。因为手头拮据,张国平动了歪脑筋,开始打保险费和保险客户的主意。2004年9月至同年11月底期间,张国平利用其业务员的职务之便,采用直接从客户董某、赵某等人处收取保险费不上交公司财务等手段,挪用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费及个人住房保险费共计80925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2004年3月,张国平以“增加保险费”为由,利用一份保险支公司的作废发票,骗取保险客户张某人民币5001元。案发后,保险支公司已用张国平的工资退还被害人张某被骗的人民币500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平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张国平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国平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可从轻处罚。

 苏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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