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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理论探索
应当建立对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刑事诉讼法的这一具体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具体体现。

    我国现行的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应当说,对于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我国法律规定是比较完善的,而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就缺少必要的立案监督,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检察机关不出庭支持公诉,自然对自诉案件也就无法实施相应的监督,因此,自诉案件从立案到法庭审理均由法院一家定夺,而任何一起自诉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的过程都交织着法官的政策、法律素养、道德水准的高低、外界利益诱惑因素的影响。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些相关的细则,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可以参照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建立对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对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及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可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对几种情况可以进行监督,而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对于任何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都有权力进行监督,包括对自诉案件应当立案而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第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自诉案件受害人告状无门的现象,这其中有受害人法律知识欠缺、举证不足的情况,也有司法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立案,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发现或受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适时介入,监督人民法院及时立案,这将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自诉案件的处理制度。现行的自诉案件,从立案到判决都由法院自行处理,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这是自诉案件在程序上的制度缺陷,建立自诉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制度,可以制约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独家定夺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既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也完善了我国对自诉案件的处理制度。

    李保华 徐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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