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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人状告中国煤炭报报道失实被判驳回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矿区退休工人邢耀宗诉被告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日前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原告邢跃宗诉称,原告于2001年初向中国煤炭报反映自己被黑恶势力逼迫的情形,并向记者出示了黑龙江省公安厅的转办函,向记者反映自己的煤矿被孙某强行占有,孙某逼迫自己签订转让合同,强迫写收条又不付钱等行为。随后,中国煤炭报记者即赶赴黑龙江黑河地区进行实地采访,而后于2001年4月2日的《中国煤炭报》第104期上发表了《“冤情”惊动公安部  记者采访揭真伪》的文章。然而,文章中的内容却与原告反映的情形严重不符,致使孙某欠原告的钱款无法追回,造成了原告的名誉权被侵害,且在原告的家乡造成了恶劣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煤炭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因报道失实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发生的差旅费和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29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辩称,2001年1月,原告找到被告报社编辑部,述说冤情。3月下旬,记者来到黑河市,出于对事实的尊重,先后多方面、多角度的采访了黑河市煤炭局、黑河市爱辉公安分局刑警五中队。记者采访后,于2001年4月2日如实的撰写了报道《“冤情”惊动公安部  记者采访揭真伪》。记者在报道中所涉及的款项都有根有据,根本不存在报道失实的问题。被告报社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黑龙江省黑河市安发煤矿原法定代表人邢跃宗到公安部信访办反映被恶势力迫害一事。在北京期间,原告向被告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反映了上述情况。2001年3月,被告记者赴黑龙江省黑河市对黑河市煤炭局、黑河市爱辉公安分局刑警五中队及原告本人进行了采访。

    2001年4月2日,被告在其于当日出版的《中国煤炭报》第一版及第三版上刊登了署名为该报记者文物、侯玉喜撰写的《“冤情”惊动公安部 记者采访揭真伪》一文,其副标题为“一个强行侵占他人财产近百万元的案件,公安部、省公安厅要求查办,市政府督办,新闻单位关注,结果却让人大吃一惊”。该文章报道了记者的相关采访内容和结果。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受理控告申诉案件转办函》、原告的自写材料、原告给黑河市公安局和市长要求追究孙强国等人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的申请书、爱辉公安分局和刑警大队《关于邢耀宗上访案件的调查报告》、原告与孙强国所签的《联营合同书》、(2001)黑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借款条、《协议书》及证明、爱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询问笔录、《更改法人申请》等证明材料,证明其报道内容均出自上述材料。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根据原告反映的问题,派记者赴当地公安部门对原告所反映情况进行采访核实后进行了报道。该讼争文章中所涉及的事实,系被告记者在当地的采访单位和原告本人所提供。对此,被告已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而原告对此未表示异议。故法院认定被告在讼争文章中所述的内容均有事实依据。现原告以被告所报道内容失实并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邢跃宗的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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