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银行扶沟县支行南街分理处副主任丁慧因挪用公款237万余元、贪污9.7万元,日前被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3岁的丁慧原系中国银行扶沟县支行南街分理处副主任。2001年8月至2003年9月,丁慧在负责外勤揽储存款业务时,利用经办扶沟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存款的便利条件,采取收入不记账和从财政存款帐户上向外转款的方法,作案15次,先后挪用公款558万元,用于自己经营手机店,借给别人做生意索取好处费,或者存入其他银行谋取利息。她用后挪用的公款归还以前挪用的,案发前共归还320万元,余下的2373557.41元至案发未予归还。2003年11月,预感将要败露的丁慧携带挪用的9.7万元潜逃。今年3月16日,检察机关在新疆将丁慧抓获归案,并追回赃款85万余元,查封扣押丁慧出逃前经营的手机店内手机192部、用挪用的公款购买的房屋宅院一处及空调等物品。
扶沟县法院认为,丁慧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的规定,丁慧挪用公款数额应认定为2373557.41元。丁慧携带挪用的9.7万元公款潜逃,构成了贪污罪。据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丁慧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
中国法院网·刘喜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