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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工作需要,查阅了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现了几个带普遍性的问题。
一、“此页无正文”问题。在人民法院制作并送达裁判文书中,如果文书的篇幅在两页以上的,经常出现在最后一页标明“此页无正文”的情形。法官都清楚,这是不少裁判文书在尾页没有具体内容,只是署名、盖章等,因而以“此页无正文”代替此页的“正文”。
显然,这种做法,既不严肃,也容易留下后遗症。司法实践中,已多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裁判文书或者其他单位的文书中标明“此页无正文”但盖有印章的“空白”部分行骗的案例。
其实,这类属于技术规范方面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调整版式来加以避免的,如将上一页的文字紧缩几行避免下一页“无正文”的发生或者移动几行到“无正文”的页码内,即可解决。
二、对诉讼费的称谓不统一的问题。多数法院严格按照规定将诉讼费称之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但也有裁判文书称之为“本诉诉讼费”、“反诉诉讼费”甚至完全简化为“案件费”。如“案件费142元由原告陈某承担”,这是很不规范的。
三、收案时间与案件编号的问题。对收案时间应当如实表述这是没有疑问的,可有相当一部分文书的编号是当年,而收案时间却是第二年的情形,给人一种莫名其妙的感觉。这虽然是由于每年的司法统计截止时间人为提前所致,但在严肃的裁判文书中出现这种矛盾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并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罗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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