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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理论探索
浅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的是非、真假、曲直等问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情势所需,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法律良知,在认定事实,采纳证据和适用法律时,拥有自主判断的权力。“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一、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个因素:1、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法制化。一个好人违法犯罪很多人会同情,一个贪官被抓,人们恨不能立诛而后快。特别是对有些案件形成一边倒舆论的情况下,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实际上变为另一时空的审判案件活动,这种情况的结果只能是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2、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倾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受到行政权主要是地方行政权的强力干涉,使司法活动不时地围绕地方行政权展开,其依附性集中表现为:一是司法机关的经费依赖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司法机关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三是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3、法官的必要待遇也存在着不足也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隐患之一。中国的法官与其他国家法官相比,待遇是比较低的。实现司法公正、拒绝腐败,就要保证法官这一群体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这一条件对保证作为法官的尊严和责任感是很重要的。4、法官素质条件尚待提高。法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法官在断定事实真伪后,就得决定引用哪一条法律来作判。这时就要做到头脑清楚,重情理,所以良好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是做好法官的充分条件。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又一因素为法官是否能精于运用法学。

    二、法官应如何应用自由裁量权呢?

    笔者认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要受到合法性原则的约束。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当法律存在不确定性、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全面时,自由裁量权则受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公平正义等原则的限制。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要受到合理性原则的约束。这个合理性是指代表社会基础的价值观和社会公众利益,如道德规范,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风俗、习惯、惯例。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综合案情对个案子以甄别并加以处理,使每一个案的裁判结果因其事实情节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以达到法律规则无论适用于哪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同样公正的效果,满足人们追求“一案一正义”的要求。三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脱离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是贯穿在具体法律规范中的总的要求,法律精神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引导方向。如果法官自由裁量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无论法官主观心理状态如何,是故意或过失,都构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四是在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裁判不应超出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如果法院的裁判结果超出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即是对审判权的滥用或错用,该裁判无疑是错案。

    三、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笔者认为加强监督和尊重民意不失为可行之举,也就是对自由裁量权作相应的限制。1、加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事实上,很多法官在个案裁判上不能够下决断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就是一种依靠集体智慧的表现,而审判委员会接受法官的意见或法官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就是一种相互转化的表现。2、制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笔者以为,我们可不对具体罪名制定量刑标准,但可就刑罚方法的适用作一个相对统一的、并能被多数人基本认可的又符合实际的标准。如:哪类案件可适用缓刑,哪类案件可单处罚金,将量刑情节中的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纳入统一量刑标准中,作为可适用某种刑罚的条件。3、裁判结果要尊重民意。笔者认为就个人对个案裁判结果有意见并不是必然体现民意,个人意见有可能正确,也有可能不正确,民意至少应当是在一定的范围、一定的人数以内的体现。尊重民意也不是说法官要按民间意见进行裁判,它应当是一种能够体现审判公开、接受监督的制度,相对于法院自身的监督讲是一种外部监督。4、完善陪审员制度。陪审制本来是一种接受监督和倾听民意的好形式,这也是我国具有特色和优良传统的合议庭组织形式,在司法实务中有重要作用,然而,近几年很多法院基于人员素质,经费支出及认识偏差等原因已基本未使用陪审员,致陪审制度名存实亡。在新的审判方式下,法院已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和聘用陪审员,并对陪审员进行适时培训。合议庭需要陪审员参加的,由业务庭报管理人员并由管理人员随机决定参加合议庭的陪审员。5,建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公示程序。法院和人大可以建立一个机制,在一定时期内,由人大根据群众的反映确定属于是反映强烈的具体案件,并列出名单后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安排原合议庭成员到固定的公示厅就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向旁听群众作出说明,并可邀请媒体采访。同时针对各具体的案件,法官应负有充分说理的义务,对裁判理由必须详细写明并予以公布,从而杜绝法官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并且接受公众的审查、评判和监督。

田强 胡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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