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12月29日依法开庭审理祝万祥、吴正有等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2月,被告人祝万祥在北京市招聘人员成立非法出版社——中华新青年杂志社,自任社长,出版多期非法刊物。被告人吴正有结识祝万祥后,于2004年7月1 日同祝万祥在北京签订协议,成立中华新青年杂志社浙江特刊部,协议每年向祝万祥上交“管理费”,祝万祥“聘用”吴正有为特刊部主编,“聘用”潘春雷为特刊部副主编。
后吴正有在杭州招聘人员成立中华新青年杂志社浙江特刊部,分别聘用被告人王贤勇、周章明为丽水、诸暨等地的中华新青年杂志社浙江特刊部采编主任,聘用被告人何国生、周伟平等人为特刊部记者。吴正有等为骗取钱财,四处宣扬自己能量很大,能够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中华新青年杂志社出版的《中华新青年》杂志为全国省、部级以上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阅览等,在骗取他人信任后,分别以收取宣传费、咨询费、解决问题经费、邀请参加活动经费等名义在全国各地骗取钱财。为了便于行骗,2004年8月份,吴正有在丽水市以中华新青年杂志社的名义自行设计假记者证,共刊印假记者证200余本,发给特刊部工作人员及业务员,并且印制浙江特刊部的个人名片,分别加以编辑、记者等头衔,分发给各人,以帮助单位、企业、个人宣传为名四处进行诈骗,骗取财物后和吴正有按比例分成。至吴正有被抓获归案,《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已经出版非法刊物三期,向祝万祥上交人民币6万元。祝万祥骗取人民币223.9882万元,吴正有骗取人民币33.795万元,潘春雷骗取人民币32.995万元,周章明骗取人民币6.72万元,何国生骗取人民币3万元,周伟平骗取人民币1.88万元,王贤勇骗取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报·余建华 榕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