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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论文
修订刑诉法须坚持四个理念

  理念主要泛指观念、原则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修订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主要应考虑以下一些观念和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的观念。即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平衡考虑。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处在一个十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在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发期。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要求是有效惩治犯罪,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环境。有效抵御犯罪分子和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侵扰,不能把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放在一个不恰当的位置。

  二是实践的观念。1996刑诉法实施以来,在保护基本人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这些年来,我国又参加了一些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也提出了一些我们必须遵守的标准,这些都是我们在刑诉法修订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但最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这些年来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应当认真听取第一线干警的意见。

  三是初级阶段的观念,即国情的观念。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些制度是好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很普遍,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要在场。但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在基层,能不能做到律师随时到场,这些都是要考虑的。一旦写进法律,就有严肃性,写上了又做不到,可能损失更大。

  四是法律是最后保障手段的观念。佘祥林案的发生使人震惊。但究竟是因为办案人的素质问题、政策问题、制度机制问题还是法律上没有规定“沉默权”和“无罪推定”的问题?这些都要分析清楚。有些可以用政策、制度解决的问题就不一定都要上升到法律。反过来,也不能司法实践工作中出了一些问题都直接归结到法律不健全,要修订法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顾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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