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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202号】
颁布日期:2005-12-16
执行日期:2005-12-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凡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

    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的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三、 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 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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