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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意见

作者: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铁政发[2005]34号】
颁布日期:2005-9-16
执行日期:2005-9-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速建立和完善信贷诚信体系,促进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指导意见。

  2.本指导意见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抵押、抵贷物评估和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指导意见,对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中介机构的设立与执业资格

  5.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6.中介机构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

  7.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即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三、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8.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自愿、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活动,遵守职业道德。

  9.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2)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3)对执业中悉知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4)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

  (5)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义务。

  10.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11.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1)执业人员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2)聘用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

  (3)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5)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6)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或服务;

  (8)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9)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政府监管

  12.完善政府管理体制,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市信贷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涉及信贷诚信体系建设的中介机构及其行业协会的综合协调与管理。

  1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对中介机构日常运营情况特别是执业情况进行管理,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建议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14.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对违法违规人员通过信息网曝光。

  五、市场准入

  15.涉及信贷诚信体系建设的中介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6.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进入涉及抵押、抵贷物评估及企业信用评级财务报告审计市场:

  (1)符合本意见第5、6、7条规定设立的中介机构;

  (2)响应政府号召,遵守政府有关规定;

  (3)在业界无不良记录,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

  (4)专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

  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综合中介机构具有2名以上(含2名)土地估价师;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综合中介机构具有2名以上(含2名)房地产估价师;

  (5)通过考察合格,在招投标中中标并被指定为有权进行抵押、抵贷物评估的中介机构。

  六、打破垄断、合理竞争

  17.鼓励中介机构在依法依规经营、诚实守信的前提下,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合理竞争,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18.涉及抵押物登记和抵贷物处置办理过户手续的政府部门,对经市信贷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为有权对抵押、抵贷物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登记;对未经市信贷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为有权对抵押、抵贷物评估的中介机构,有关登记机关不得依据其出具的报告予以登记。

  19.涉及金融债务纠纷抵贷物评估的,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纠纷双方协商指定中介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市信贷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即时进行域外指定。

  七、惩戒措施

  20.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对抵押、抵贷物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期限整改,整改期内不指定为抵押、抵贷物有权评估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同时对执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档案。出现3次不诚信记录,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取消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责令其退出本市信贷诚信体系建设中介市场。

  21.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必须按规定的评级标准及程序,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严禁弄虚作假随意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对随意提高企业信用等级而造成后果的,评级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罚金10万元/次;出现2次不诚信记录,责令其退出本市企业信用评级市场。

  22.为企业信用评级出具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诚实守信,严格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如因审计报告出现问题而影响企业信用级别评定的,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付2万元/次的责任,出现3次不诚信记录的,责令其退出本市涉及信贷诚信体系建设的中介市场。

  23.本指导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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