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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作者: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平政办发(2005)155号】
颁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为了深入持久地搞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政办发〔2005〕123号)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县(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典型案件督办、限期治理、污染控制、环保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二、考核指标

  本次考核为百分制。具体指标分值详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县(区)报送有关文件、行动方案、信息简报等资料的情况。

  2、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督查、检查、暗查掌握的情况。

  3、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4、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按考核依据提供有关材料,于2005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市环保局)。

  2、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县(区)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3、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各县(区)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作为年终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全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围绕查出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改,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落实措施,查漏补缺,巩固提高整治成果。认真总结,搞好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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