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地方法规规章库
  国际条约惯例库
  两高司法解释库
您的位置: 法规中心 - 行业法规规章库
行业法规规章库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5]183号】
颁布日期:2005-12-19
执行日期:2005-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
 ·从国际比较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实潜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对个人收入所得税立法背后的理念性探析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