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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5〕59号】
颁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90元、560元、610元、67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2元、48元、52元、5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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