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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成年人遭到四个年轻孩子的抢劫,被劫走财物后又因不会唱国歌被“加罚”了皮肉之苦。12月21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各2年,缓刑3年,均并处罚金1000元。
200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16岁的王某和17岁的王某某与本村的两个年轻男孩(另案处理)一起在村旁的小河里洗澡时,看见对岸有两个成年人周某和周某某也在洗澡,四人顿生让周某和周某某拿钱买烟的歹意。王某等人把周某和周某某叫上岸,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抢走二被害人现金120元,当看到被害人老实巴交时又退给他们30元。
钱到手后,王某仍意犹未尽,提议当场检验两个受害人有无“爱国心”,逼他们表演《国歌》二重唱,周某和周某某因不会唱国歌又招来一顿拳打脚踢。
事发当晚,王某等四人的父亲向二被害人赔偿了200元进行了“私了”。2005年9月16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此案立案侦查,9月20日将王某和王某某抓捕归案。
中国法院网·李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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