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刑事要案
  法制动态
  反腐报道
  环球法制
  热点资讯
您的位置: 法治资讯 -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深沪证券交易所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明确,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已于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完)

    新华网·田雨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地
 ·简议网络纠纷对民事诉讼管辖的挑战
 ·论有仲裁协议案件的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