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保险资讯
  保险常识
  保险论文
  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范本
  险种大全
  保险常用法规
您的位置: 民商专题 - 保险 - 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无权指定修理厂

    前不久,我公司一辆红叶客车(已上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与另两辆轿车相撞。我公司联系了汽车修理厂,该厂承诺将3辆车修复,费用不超过10万元。可保险公司却将车拖走修理,花去费用15万多元。虽该保险公司理赔10万多元,但我公司也损失4万多元。保险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
  
  中关律师事务所李青山律师说,根据相关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相关第三人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具备资质的修理厂对汽车进行修理。
  
  协商不成,保险公司只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无权单方面确定汽车修理厂,特别是当被保险人可以找到修理费比较低的汽车修理厂时,保险公司的这种指定汽车修理厂的行为显然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制晚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选择保险公司三要素
 ·自家车相撞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保险公司与其业务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
 ·保险公司能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吗?
 ·首家中法合资保险公司联手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