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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常识
已怀孕的女职工,自行离开有毒工作岗位被解聘,怎么办?

    吴某与某皮鞋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吴某被安排往鞋面涂胶水,一进车间,刺鼻的气味就扑面而来。吴某在这里连续工作2年。现在,吴某已怀孕3个月,医院建议她最好不再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以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吴某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请求领导解决好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保护问题,或重新安排劳动岗位,被领导拒绝。于是吴某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去仓库协助做辅助工。皮鞋厂认为吴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遂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吴某该怎么办?

    该皮鞋厂不得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他化合物、苯、苯胺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属于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怀孕的妇女吸入过多有毒气体,妊娠中毒症的发病率较高,也容易引起胎儿先天性缺陷,致畸致残。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对在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吴某多次要求皮鞋厂重新安排其他劳动,皮鞋厂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合法请求,吴某自行离开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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