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要求我们在国家各个领域全面落实法治化。而今,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的凸现,调控功能的发挥,将其纳入法治的进程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纳税人权利的真实写照和保障。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税收国家,财政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在国际政治中作用的发挥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本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日渐改善更是成为其主要的来源。而税收又是财政的主要来源,随着人们对于税收的本质的认识,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认识,真正的将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很强,相比之下,我们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是比较淡漠的,这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税务主管机关的政策的实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民众自身的缘故使得其对于权利认识的不足。财政税收作为一项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财政由最初的仅仅为满足国家对内镇压和防御外敌入侵或侵略该国的职能,提供经费和物质保障,发展为国家大规模的自觉地利用财政收支活动来干预经济,国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确定的目标和规划,制定财政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并将有关这些财政政策的内容制定为法律法规。以保证财政分配的法治化,财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和规范化的状态。
而税收不仅仅是满足财政收入,更主要的是对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经济性的特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控键。依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们众望所归,给予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凸现作用,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丝毫不为过,而是成为理所应当的事实,是法治建设的必备要件和内在要求。
关于“法治”的论述和研究在现今法学领域中看来是比较丰富的,法学家对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实现的途径和目标都有所涉及,但是对于财税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研究甚少,面对当前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以及财税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而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高效的途径,这主要是基于财税法学的高等教育对于财税法治建设有着现实的推动作用。
财税法教学是通过高等的教育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尤其是对于财税法进行专项研究的人才,通过介绍国外先进的制度、立法技术以及国外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对我国的现状进行准确地判断,真正将国外先进的制度引入中国,切实解决我们存在的实际问题,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将我国财税法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和本土化,这些对于财税法知识有一个系统了解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为法治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知识积淀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使财税法研究的这一方热土能生生不息,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法制的完备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多少的问题,更主要是立法水平的提高,法律规范层级的提高,不是以行政法规或者部委规章以及通知等形式进行规定为主的一种现状,真正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对于一些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正。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制定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修养以及对于当前国家现状的知晓程度,而财税法治建设对于立法的要求则更为严苛,要求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财经税收知识的人进行立法,法学教育教学的初衷正是基于此,只有尽可能的保证立法者的较高的法学素养才能将财税法治建设从立法这一最初环节有效地落实下去。
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不仅仅是单一的环节,它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都应当体现法治这一理念。我国由过去的“人治”发展为“法治”,并不是彻底排斥人的作用,一味的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至上性,还应该关注执法和司法的环节。财税法学教育通过培养高素质的具有专业财税法知识的人才,使他们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树立一种“法治”的理念,毕竟法律的实施、贯彻是要依靠人来实施的。法律不应该是一种空洞的条条框框,而应该是能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真正得以发挥其作用的规范。
财税法学教育就是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对于那些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过程中的人员的素质进行培养,保证法治的完备和法律的切实落实,使得财税法治得以有效的建设。“在现代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理性不论是在中成文法形式的国家还是种判例法的国家都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发挥着有效的作用。
广大民众的参与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人民是法治进程的主体,离开人民的主体作用的法治,是空洞的不切合实际的。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认识,将其定位于“公法之债”的法律关系,更突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基于财税法在法学领域中的显著地位。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整个税收征纳过程中,尤其是在对用税方面的重视,更是纳税人权利的一个内在要求,一方面是自己权利的本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包括财政税务机关在征纳过程中以及用税的过程中的种种行政行为,只有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才是财税法治的显著的表征。
法治的实现不仅依赖于行政和司法,也依赖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身权利的活动,民众的意识本身和法律制度一样也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要素。固然行政和司法是国家法律起作用的必然环节,然而另一方面,行政和司法又有可能改变和扭曲国家法律的真正要求和内涵,损害到个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使得法治的建设成为流于形式的口号。正如学者所谈到的:“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法律的权威和实施造成的巨大的危害,是对依法治国的亵渎、蔑视和挑战。”[10]这也使得我们能明显的感受到法治目的的最终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对权力的监督。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众人可作为前提的。如果一个权力是由民众让渡,并为公众认可的,我们即说该权力的获得与行使是正当的,否则该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有问题,该权利的任何形式都无法具有合理性。财政税收也是如此,相当于是纳税人为获得公共服务或者利益而支付的一种对价,诸如税收可以认为是对纳税人财产的一种剥夺,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侵权法,它使纳税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的让渡,对国家的征税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财税法治建设中,对于让渡的权力,纳税人倘若不闻不问,势必造成权力被滥用权益被侵害,因此,纳税人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则成为必然的选择。我们应该将税法更好的理解为一种维权的法律,是对纳税人权利真正的维护。
中国受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民众本身就具有了一种奴役性和服从性,加之曾经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歪曲的认识,每当谈到税收时,首先映入人们脑海的就是:“苛政猛于虎”,权利的意识基本不存在或者准确地说是,当时的政府不允许人们那样的思想。因而,现今想从根本上来改变这种局面,培养民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并非易事。一种治国方略的事实,除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外,离不开相应的民众意识作为社会文化的支撑及内驱力:与人治社会相对应的,保障人治得以实现的是注重服从与权威的城民意识;与现代法治社会相对应的,保障法治得以实现的则是注重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的公民意识。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权利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民众的权利意识,具体到财税法研究的领域就是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的普及,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先通过培养一部分人的权利意识,从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专门法学知识的人入手,进而由他们再进行财税法知识的普及,以推广到整个社会、所有纳税人的层面上,权利的彰显、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是要在财税法领域进行具体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