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医疗纠纷资讯
  医疗纠纷常用法规
  医疗纠纷常识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论文
您的位置: 民商专题 -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资讯
医疗纠纷资讯
长宁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郭娜在经历了一次美容手术后留下了一脸的伤痕,在痛苦中她将为她进行美容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院。医院表示美容手术并无不当之处,对郭娜的受伤原因也无法给出解释。近日,这起蹊跷的人身赔偿案件在长宁法院审结。被告新力医院最终赔偿郭娜2500元,郭娜也表示不再继续追究医院的责任。

    25岁的郭娜在饭店从事服务工作,她对自己的容貌十分在意。2004年10月31日,她到上海新力医院进行光子嫩肤祛斑治疗,11月21日又治疗了一次。郭娜非常满意两次治疗的结果,对两次为她进行手术的医生也建立起了信任。

    同年12月16日,她再次来到新力医院做美容手术。因为没有预约,前两次手术的医生不在,郭娜就有些不快。医院随后特意安排了一名颇有资历的老医生为她手术。但郭娜还是有些不满意,甚至在手术室里与医生争吵起来。手术第二天,郭娜感到脸上有疼痛,一照镜子大吃一惊,本来光洁的脸出现了十几道小伤痕,像用小刀切割过一样。郭娜立即联系医院做治疗,但未能改善状况。去年12月她起诉至法院,要求新力医院赔偿。

    医院在应诉后向法院辩解,医院很难确定郭娜面部损伤的原因。按照光子手术的一般情况,最多会有轻微的烫伤,不可能留下刀割的伤痕。法院在对案件进行所需鉴定之前,为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法院做工作,最终郭娜和新力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郭娜当场拿到了医院给付的2500元。

    新民晚报·金文斌 袁玮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履行迟延与损害赔偿问题
 ·不幸事件只能由被击中者承担
 ·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析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及其民事责任
 ·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