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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天命之年》剧组制片人兰少寅诉被告王正平、林海鸥夫妇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兰少寅诉称,2003年3月,他与两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两被告创作的电视剧《天命之年》的文学剧本,稿筹共计26万元。但两被告在接受了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的前期10万元稿酬后,迟迟未对《天命之年》剧本进行定稿,亦未使该剧本达到中央电视台的拍摄要求,从而导致原告未能如期获得中央台的拍摄合同。期间,原告曾多次催促两被告,要求其尽快按中央电视台的要求对剧本进行定稿,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其遭受了极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两被告退还其稿酬1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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