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了一项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就执行难的成因及相应的对策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执行难的主要成因
(一)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
传统执行理念的形成是中国长期以来历史、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基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执行方式上,重说服教育轻强制执行。譬如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了自觉履行的期限,执行中就没有必要再发一个执行通知书,给予义务人一定的自觉履行期限。第二,在执行标的方面,重国有集体资产的保护。第三,关于执行的程序和结果,传统的执行制度和实践既不利于实现私权,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第四,执行人员权力的集中性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虚化,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现象严重,执行救济制度亦极不完善。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1.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人们过多地考虑眼前利益,各种法律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债务人诚信、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有的更是视法律和判决为儿戏,甚至公开对抗法院的执行。笔者在实践中接触到一些企业人员,都说现在做出口外贸生意,内销没法做了,要回货款有时比登天还难。
2.市场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由于风险意识的淡薄,相当一部分人在发生经营风险后,不愿承担,导致了大量逃避执行现象的发生。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债权人的思想中,在做生意前很少去考察对方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有相当多的案件判决后,不仅法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债权人自己都不清楚,案件执行相当困难。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保障健全的经济。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机制很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保险基金储备与支出矛盾,社会保险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
(三)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权威性缺乏
1.司法独立性不强。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这就使得地方法院真正成为“地方的法院”,在这一体制下,法院不受地方的干预是不现实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
2.司法缺乏权威性。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一般来说,即使当事人不同意判决结果,也应认为判决是必须履行的。而我们的案件当事人申诉,检察机关抗诉,法院进入再审,一个案件审七、八次的都有,司法权威自然就无法树立起来。
(四)破产制度的不完善
我们在执行中大量存在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实质就是事实上的破产案件,而我们在处理系列案件中,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了,按比例分配后,未履行部分还得中止执行,导致大量未结案的存在。但由于目前破产立法还相当不完备,现行的破产法律又未能得到有效地执行,使大量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仍然作为市场主体残喘着,成为社会经济中不断扩散的恶性肿瘤。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应当说,对于执行难的解决,单靠法院自身是无能为力的。下面笔者根据以上分析的原因,就如何解决执行难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更新执行理念
具体来说,应当确立以下几种执行理念:
第一、私权优先,公权为私权实现提供保障的观念。
第二、公平保护的观念。
第三、准职权主义观念。
第四、程序正义、公开的观念。
第五、执行穷尽观念。
(二)完善市场运行体系,确立社会信用制度
政府应通过工商、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让缺乏诚信的人无处藏身,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和健康发展。还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福利制度、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险制度,这对解决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十分必要。
(三)改革司法体制,确立司法权威
改革司法体制,要使法院断绝与地方的人、财、物的关系,摆脱地方的不正当束缚,建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司法体系。
确立司法权威,还要提高法官素质。一是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二是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健全的人格修养。
(四)破产法的改革与完善
1. 完善破产法,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引入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个人破产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其次,个人破产可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负债者的基本生活;最后,个人破产可有效遏制逃废债的泛滥。自然人破产亦可以成为社会信誉的一种评价标准,通过加强对破产人的社会管理,包括消费限制等相应丧失的身份权利的“严加看管”,使破产人不易骗取社会的信任,再举太多的新债。
2、严格执行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的破产,可以平等地保护债权人,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国家也可以减少税收的流失。因此,严格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有效地保障,让大量资不抵债的企业进入破产行列。
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广大执行人员的艰苦努力,一定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
朱猛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