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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聊政发〔2005〕1号】
颁布日期:2005-1-6
执行日期:2005-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要求,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经研究确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辖区内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9元;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辖区内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7元。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按小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五、中央驻聊企业(含驻聊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外省市驻聊企业均执行企业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聊政发〔2003〕3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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