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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判例
没有授权签约 未经追认无效

  某影楼是由刘某与人合伙开办,去年9月因生意萧条关张。王某是影楼的债权人,为讨要欠款,找到刘某母亲,并与她达成了还款协议。现王某以还款协议为据提起诉讼, 要求刘某归还欠款。刘某辩称,母亲未经授权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刘某母亲未经刘某的授权即与王某签订协议,该协议事后未得到刘某的追认。因此,协议对刘某不发生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母亲与刘某虽系母子关系,但刘某母亲在法律上并无为刘某代签协议的权利。刘某母亲以刘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除非事后得到本人的追认,否则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为保障交易安全,使无权代理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效力尽快得到确定,法律除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外,还赋予相对人(例如本案中的王某)催告权。对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郑志峰 陈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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