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行业法规规章库
  国际条约惯例库
  两高司法解释库
您的位置: 法规中心 - 地方法规规章库
地方法规规章库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4〕171号】
颁布日期:2004-12-17
执行日期:2005-12-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关于“养老金低于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可按最低保证数发给。最低保证数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规定,为切实保障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一律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90%(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执行。今后最低工资标准再作调整时,各地可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次月起,自行将养老金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90%的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到位。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不执行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细则
 ·新疆2歹徒滑冰场砍杀儿童致6死8伤 为报复社会
 ·劳动部部长:养老金保险欠帐达2.5万亿
 ·中国社保基金规模超万亿 养老金发放首次无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