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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到司法不公,人们往往归咎于司法官素质不高。其实,司法官素质只是显在的和表象的原因,司法体制才是深层的和更根本的原因。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把司法官个人素质的问题转换成可操作的制度安排问题,必须把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放在法制发展战略的重心位置,走一条以制度创新保障司法官素质,以制度创新保证司法公正的路子
近年来,“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的话题。这反映出,一方面,公众对于司法过程中发生的消极现象越来越警觉和不满,另一方面,社会对司法职能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日渐真切地体验到,无论是对于保障个人正当利益而言,还是对于社会进步而言,公正的司法都是一个起基础作用的因素
在我国现阶段,从司法过程的内部因果关系上看,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突出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司法官(法官与检察官)素质问题,一个是司法体制滞后于社会发展问题。其中,前者是显在的和表象的原因,后者是深层的和更根本的原因。
公正的法律若要不打折扣地得到实现,直接取决于执行法律的司法官是否具备必要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职业能力欠缺者,不足以实现法律的公正;职业道德品质欠缺者,不可能有持久的热情去追求法律的公正。在这个角度上说,大力加强司法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是特别重要的事情。但是,若由此认为妨碍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因素是司法官的素质问题,我个人则不敢苟同。理由有三:
第一,在现代社会的各类公共职务中,司法官是一种职业化程度要求最高的公共职务,是对社会公信度依赖程度最高的公共职业。业务能力欠缺或职业道德欠缺甚至两者都不合格的人员能够成为司法官,并有获得提升的机会,这不是个人素质问题,而是制度安排的问题。
第二,在司法过程中,素质较高的司法官对司法决策的影响力不一定总是能压过来自内部或外部的错误的声音,这也不是个人素质的问题,而是制度安排的问题。
第三,在法制意识尚未普及,利益主体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即使司法官个人公正地执行法律,也可能会遭遇某种社会压力,这种压力时常不是由制度本身来承担,而是要靠司法官个人的自我牺牲精神来承担,司法公正过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品格,这也是制度安排的问题。 制度安排是一个常量,个人的素质则是一个变量。设计合理并有效运作的司法体制应该能够借助于恒定的因素来保证司法官素质得到提升,至少不至于下降。而反观现实,一个人成为司法官后道德品质得到提升者固然很多,但是,因经不起诱惑和压力而走向反面者也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概率。我想,还是邓小平同志说得对,制度问题远比个人品质问题更为根本。因此,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把个人素质的问题转换成可操作的制度安排问题,必须把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放在法制发展战略的重心位置,走一条以制度保证公正,以制度保障司法官素质的路子。
郑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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