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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一方面我们将获得许多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我们的工作也将面临新的考验。
检察机关要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以江总书记“5·31”重要讲话为指导,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以检察工作的理论创新带动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一、转变观念,以新的理念指导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面对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潮流,树立现代的司法观念,要在思想上真正“入世”。第一,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与各国之间的司法条约、国际间的公约必然增加,为保证国家的经济利益、社会的稳定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第二,要树立公开透明的观念。透明度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基本的原则,检察工作一定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要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检察机关要站在国际法的高度,更加重视对各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原则,特别是在涉及利益冲突时,要自觉摒弃和抵制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意识和地方主义的观念,树立平等理念,公正地执行法律。
二、抓住机遇,积极推进检察改革。通过不断改革与创新,巩固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以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现阶段主要应当按照现代检察制度的理念,创新检察工作的机制。一是完善检察官工作体制。继续完善符合现代诉讼规律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合理地配置权力,不断提高工作的效率,进一步修改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二是完善检察工作运行的方式。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知情权。三是改革检察人事管理机制。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人事管理体制,把检察官从现有的人员中剥离出来,突出检察官的主体作用,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逐步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
三、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检察工作的权威。为了保证WTO各项规则的执行,人们将把更多的目光投向检察机关,人们对法律的依赖将转向对法律监督的依赖,应当说这也是现代社会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的趋势。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突出监督的重点,树立监督的权威,完善监督的途径。
1.突出监督的重点。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审判机关在审理各类涉外案件时适用法律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司法是否公正,这不仅关系到能否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而且还关系到能否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司法权威。因此,加强审判监督也比以往更加重要和紧迫。在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监督的同时,把民事行政监督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特别是针对当前民事行政监督不力的问题,全面加强,整体推进。要改变单一的监督方式,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减少监督的盲目性。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全面履行。
2.树立监督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将国家的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这就从权力的配置上保证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权威性。检察机关通过行使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职权,把在执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与纠正违法行为的功能融为一体,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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