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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日政字[2005]1号 】
颁布日期:2005-1-14
执行日期:2005-1-14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市政府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按4.00元执行。其中1.10元为每小时劳动者应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根据国家、省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五、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日政发〔2002〕7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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