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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公诉中,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性质,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意见的一种检察权。这种检察权的确立和实现,是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一、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量刑不当,引起诉讼争议,导致重复审理,往往涉及到检法两家两级以上部门,有的甚至久拖不决,降低了司法效能,增大了司法投资,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带来负面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要解决这一问题,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不失为有识之举。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量刑建议权,其量刑建议是在审判机关判决前通过书面和口头形式在法庭上公开提出,一方面为审判机关提供程序性量刑参考依据,协助审判机关准确量刑;另一方面,对审判机关量刑监督关口前移,并增强其透明度,拓宽了公开面,制约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在量刑上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提升审判机关量刑“一次准”优化办案效率,减耗司法资源,达到实现刑法、刑诉法正义价值、效益价值之目的。
二、公诉是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查并向审判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审判机关通过审判认定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活动。相对于犯罪人来讲,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阶段,出庭支持公诉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审查起诉是基础,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是关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刑事责任是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中检察机关需要审判机关解决好的三大问题。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时,对认定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比较重视,引证据典翔实论证,实体成分比较重,这无疑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而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则采取抽象主义,只是概略性或原则性地提出要求,程序色彩比较浓,导致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与审判机关分工有余,配合制约不够。检察机关在公诉中行使量刑建议权,使得检察机关在刑事责任追究的意见上实体化、具体化,使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内涵进一步丰实,刑事诉讼制度的层次结构进一步完善。
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外独立于一切组织个人,只能由检察机关专门行使;对内有别于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决权,不影响审判机关独立裁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性质是程序性的诉讼意见,不具备实体性的法律效果,属于检察职权范畴;而审判机关量刑裁决的性质不仅是程序性的诉讼意见,而且具有实体性的法律效果,属于审判职权范畴。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并没有影响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只是分工不同而已。此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有宪法和刑诉法的原则确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是主观臆断,而是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性质依据刑法规定而来。因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依法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法律的适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吴建明 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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