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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作者: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深建字〔2005〕18号】
颁布日期:2005-1-18
执行日期:2005-1-18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临时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登记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已取得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已取得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任命书和资格证书、地下管线查询结果、计划批文、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许可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2)二次装饰工程当装饰装修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和不改变已建成建筑物使用性质时,可提交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并经注册建筑师签章认可的证明文件及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否则应提供装饰装修工程许可文件;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还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原件1份);

  5.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1份);

  6.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技术资料:

  (1)相关专业施工图纸全套(电子文件2套,无需提供纸质文件);

  (2)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无需提供纸质文件;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文件可提供纸质文件,也可扫描进电子文件);

  (3)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1份)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1份);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1份)、在深办公地址及电话;

  (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验原件);

  (6)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验原件);

  (7)施工内容包含土石方工程,且基坑深度或边坡高度超过5米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一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完整的深基坑(高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总平面蓝图,支护结构强度、基坑土体稳定和变形计算书,地下管线、邻近道路、建筑物地下设施分布图,施工、检测、监测要求等;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3人以上岩土工程专家会审意见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主要设计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提供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复印件1份)。

  7.保证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文明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已制订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拟制订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计划。提供电子文件1套,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文件应扫描进电子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已包括上述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置数量、名单;工程分包情况(原件1套,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已包括上述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3)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费用标准和各阶段划拨比例可参照《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收讫证明(原件1份)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1份)。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应提供确定工程性质的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四)办理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在建工程产权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原件各1份);

  3.如重新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4.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原施工许可证在2003年1月1日后核发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七)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被撤换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如重新进行施工招投标,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3.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5.原施工许可证在2003年1月1日后核发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原施工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八)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被撤换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如重新进行监理招投标,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3.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原件1份);

  5.变更后的总监任命书和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6.原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应提供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增建部分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4.增建部分的已缴费清单(原件);

  5.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施工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建设单位须提供补充协议;如未变更,建设单位须书面承诺(原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临时施工许可证》原件;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四)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五)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2000年12月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须提供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证明和已备案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六)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或我局办理资料(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和缴费通知单;

  (三)申请人缴交相关费用;

  (四)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五)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和已缴费清单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应在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临时施工许可证》自换领之日起无效。因故不能按期换领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临时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包括法人资格企业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但企业申请设立企业分支机构每次不得超过两个,须待许可期限期满后再行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1.储存能力在2500m3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m3(含2500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名;

  3.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m3)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4.燃气汽车加气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5.瓶装燃气供应站(含配送站)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6.瓶装燃气供应点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万元。

  (六)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供应、抢险、维修及设备管理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经燃气专业培训合格;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营、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有专人管理;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组织,有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其中:

  1.储存能力在2500m3以上的,应配备不得少于8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2.储存能力在1000~2500m3(含2500m3)的,应配备不得少于6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3.储存能力在1000m3以下(含1000m3)的,应配备不得少于4名的专职抢险抢修人员;

  4.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含配送站)、瓶装燃气供应点应配备不得少于2名的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法人资格企业

  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申请表》(原件4份,电子文档1份);

  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

  4.验资报告(原件1份)和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复印件1份);

  5.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复印件1份,附公证书原件1份);

  6.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附公证书原件1份);

  7.法定代表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姓名(附全体股东的签名文件原件1份,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

  8.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9.股东、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人事档案证明或人事代理合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10.股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览表,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1.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供电子文档);

  12.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证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13.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的教师名单、培训内容、课程表、考核试卷(可提供电子扫描件);

  14.气质检测检验、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15.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

  1.《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表》(原件4份,电子文档1份);

  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瓶装燃气供应站(含配送站)、瓶装燃气供应点可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和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书或两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4.验资报告(原件1份)和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复印件1份);

  5.企业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姓名(公司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专业人员);

  6.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7.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供电子文档);

  9.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证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评估)报告(原件1份);

  10.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的教师名单、培训内容、课程表、考核试卷(可提供电子扫描件);

  11.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1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申请表》(见附表1);

  2.《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深圳市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批复文件。

  取得批复文件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工商登记。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完工商登记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一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办理工商登记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批复文件自行废止。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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