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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后,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都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进行的,但由于申诉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对方当事人拒收等原因,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办理。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的制度。该规定虽然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中的方式、送达方与受送达方的责任,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除按照有关的规定送达外,也可参照这一规定,以使法律文书送达及时、准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起诉状的规定,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的地址,因此由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那么,民事案件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时,笔者认为,同样也应该参照该条的规定提供自己和对方当事人的地址。对因申诉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不准确,而造成不能送达的,应当由申诉人承担视为撤回申诉或终止审查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鱼台县检察院·马方 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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