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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论文
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的特别处理

  未成年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以减少庭审对其成长的不利影响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公诉科在全面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同时,自1991年以来一直致力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挽救工作,1999年3月,该院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命名为全国检察系统首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该院公诉科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机制,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卓著的成效。

  ——实行特别告知制度。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自行设计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书》,除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还增加了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这样通过书面形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一目了然。此制度的实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扩大不起诉范围。基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特点,针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制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规定》,该《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宽适用不起诉,从数额、情节上都适用比成年人更为宽缓的标准。通过适用不起诉,给予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实施社会考察。为保证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不起诉切实成为教育、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一项措施,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到公益性机构,从事一定时间有益社会的无薪工作,并由聘请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以此作为决定不起诉前的考察措施。

  ——重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资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与其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等因素是有直接关系的。为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该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交该院,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理时考虑的一个因素,特别是量刑建议的依据。

  ——实施量刑建议规则。该院是全国较早实施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为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该院与法院共同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拓展法庭教育的规则》,规定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充分阐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同时又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规则》,检察人员综合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悔改表现及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背景,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的建议,这样不仅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有效的监督,还能使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悔罪,树立重塑自我的信心。迄今为止,该院对未成年案件实施的量刑建议,大多被法院采纳,取得较好的效果。

  ——注重案后帮教。案后帮教是巩固诉讼教育成果、防止失足未成年人再犯罪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检法合作,可发挥各自优势,避免重复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该院与同级法院共同制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联合进行帮教工作的实施办法》,该院公诉科青少年案件公诉小组与法院少年法庭建立了经常性联络机制,共同研究帮教方案,联合进行帮教。对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尽量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由检法成立由家长、老师或居委会负责人参加的监督管理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制定帮教计划。该院编制了《失足未成年人跟踪调查表》,通过不定期走访,与家长、老师或居委会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并要求其定期写出思想汇报,及时发现不良苗头并采取措施纠正,防止其再误入歧途。

  时保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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