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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探索
维辛斯基法学理论的三大弊端

  以苏联维辛斯基理论为指导而建立起来的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当前改革的思想障碍。

  思维模式它过份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性而缺乏重视实证经验的科学态度。使大批的法学家把兴趣放在对官方意识形态的论证、注释和宣传,而丧失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审视、自我批判的合理怀疑精神;也使法学中许多重要命题取得了可逃避实践检验的豁免权,极少主动参与改革的理论自觉。

  立论出发点它用“阶级对立”这种简单的公式来代替生动的阶级分析方法,把历史和现实复杂而具体的阶级关系、片面抽象为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左”的影响尚未根除。实际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并无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正如马克思说,一般说来统治阶级的思想也就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即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思想。大量事实表明,在革命危机尚未来临的常态社会中,被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道德、宗教各领域中的基本要求往往与统治阶级大体一致。

  价值取向:它以超现实的理想主义道德尺度约束个体的行为,具有蔑视个人的国家主义倾向。以封建自然经济为土壤而产生的理学。在天理和人欲发生矛盾时主张存天理而灭人欲,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传统法学理论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则主张个人无条件地服从集体。但是,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达以承认个人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为前提,任何集体都不得不公正地非法侵犯个人的财产和自由。

  郑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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